谨防投诉走邪道(下)

谨防投诉走邪道(下)
http://www.ccgp.gov.cn 2006-11-14 14:47:19.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二、几点建议

要培育正确的维权观。首先应加强法规宣传,让其依法行事。要针对不同行业类型的供应商群体有侧重点的开展宣传,如对建筑工程类供应商要着重宣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即七部委第11号令),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个阶段的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或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的,都可以提出异议或投诉;更要让其知道哪些组织和个人可以投诉,如何去依法投诉,投诉时应提供哪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行政监督机构处理意见不服者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采购货物服务的供应商群体要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即财政部第20号部长令)进行宣传,应让其知道法律规定只有在“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同时要让其知晓质疑、投诉的条件、方式和时间要求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必知内容;其次应宣传投诉走邪道的危害。要向搞“气势压人”式投诉的解释,没有必要这么做,因为监督机构执行的是虽执行的是“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人谁负责”,但还要集体“议决”才下结论;向搞偷梁换柱式的投诉人讲清,这样做太危险,因为盗用他人名义是违法行为,要负法律责任的;向搞借腹生孙子式的投诉人表明态度,一经查实,监督机构一定行使职权,取消其一段时期的投标资格,而且是网上公示,特殊情况下,可以与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打击其扰乱建筑市场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行为;向搞“狐假虎威”式投诉的人讲清,监督机构一定查细查实,按法论处,绝不怨枉一个好人;再次监督机构应着出服务承诺。只要投诉人的积极配合,一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时间要求,向投诉人告之查处结果,不必要多次催促或来回往还。

应强化良好的诚信观。第一、对供应商应要加强诚信建设。各级各行业的行政监督机构应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和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引导供应商树立诚信竞争、忠实履约的意识,营造“诚实守信为荣,弄虚作假可耻”的良好风尚,树立诚信就是财富、诚信就是市场的意识,努力净化一方政府采购市场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第二、采取具体措施加强诚信建设。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失信行为的具体行为,并以常用条款形式固定下来;在项目开标会议上,除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外,还应当宣读投标文件中的供应商业绩和信誉状况,接受招标人和所有供应商的监督,可以接受参会人员现场查阅,还可以现场举报质疑;这样把供应商投诉的热点问题提前公布、提前消化,给其合适的反映机会,减少事后投诉的概率;建立诚信档案,将供应商的交易行为记录在案;第三、各地每年都应公选一批诚信供应商。在参与本地竞标供应商中,开展诚信供应商的考核评选活动,将商业信誉、履约业绩、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良好供应商,列入示范诚信供应商名单,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并在下一年度的招投标活动中,可以另加分值;对有法不依、投诉走邪道、无理取闹者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并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对其再参与竞标时,扣除诚信分值或直接取消进场竞标资格。

应确立公正、高效的的责任观。各级各行业的行政监督机构应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自任,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不以“写条子”、“打招呼”论事,为证据定性质;不拒地痞流氓要挟,严正告之“走邪道搞投诉将失去一方市场;不为 “气势”逼人所动,就失去按章查处的严谨性;不被“黑色幽默”所困乱了方寸,而是“不放弃每一个查处疑点,更不能冤枉一个正当中标者”;同时,有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及投诉人所及,想为投诉人所想,只要线索清楚、证据确凿,该否定的则否定,一定依法论处,并在法律法规限定的时间内,公平、高效的给出负责任的结论,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事,以耐心说服、文字表述等方式有理、有节、有据的与走邪道的投诉人打交道,让其“量变”,一旦达到“质变”就应当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绝不能让想通过邪道途径投诉的人,达到那不应该达到的目的;财政、建设、卫生等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中,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以及根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应当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做出限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决定,这不仅对其他供应商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对净化地方政府采购市场,构建和维护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秩序也有着重要意义。

应树立齐抓共管的效益观。第一、地方政府不予袒护违法违规供应商。地方政府应不以“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为代价指定品牌,照顾供应商”;不为“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过贡献”或“企业尚未改制,几百口人要吃饭,怕影响地方稳定” 的所谓能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截标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打招呼”;袒护只能怂恿违法行为,更加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第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移交严重的违法违规案件。建设、财政、卫生、等行政监督部门千万不能因增加单位的经济收入,而把一些超过自身处理权限的刑事案件留下处理,搞“以罚代刑”,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否则超过法定时限不移交的,也追究有关单位拍板领导和经办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公安、司法部门接报后,也应及时立案审查,速侦快破,将案情在媒体上公布,达到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目的。地方政府只有支持建设、财政、卫生等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好职能,支持公安、司法部门打击违法违规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才能真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地方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也才能政通人和。(陈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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